(一)健身器材采购不规范,未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72-2011《户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》,片面追求以简单低价方式采购器材,器材验收环节工作缺失,导致所采购的器材质量不容乐观。
(二)重建设,轻管理。通过签订有关协议理清器材管理维护各方责任这一工作环节缺失,器材采购方、提供方、使用方、监管方之间责任不明晰,体育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待明确。器材日常管理方式滞后于科技发展进步。
(三)器材质量认证机构自身建设及其对获证企业的监管方式需要改进、监管力度需要加强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,导致近年来不时有器材伤害群众的事故发生,且很难理清各方责任,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。如何切实管理好、维护好这些器材,使之更好地为群众健身服务,是摆在各级体育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。为规范体育主管部门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,我们制定了本《办法》,以对上述此类问题进行规范,确保群众人身安全,为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法规制度保障。